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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风电!天津发布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征求意见

2020-05-29 14:09
元一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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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纳责任履行方式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完成各自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其中,市场化交易应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或市电力交易中心完成。

1. 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量。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厂房屋顶等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通过自发自用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市场主体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由所属经营区电网企业负责计量发电量,并全额计入自发自用市场主体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2. 市场购买可再生能源电量。从区域内或区域外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含个人投资者和各类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购买可再生能源电量,通过电量交易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通过电力市场进行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交易结算电量计入购电市场主体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3. 购买超额消纳量。向超额完成年度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完成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简称“超额消纳量”),通过消纳量交易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售出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和已转让的消纳量不再计入自身的消纳量。

4. 购买绿证。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通过绿证交易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三、消纳任务实施

(一)制定年度消纳实施计划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制定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提出完成消纳任务的需求及初步安排,报送所属经营区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汇总各主体消纳计划,制定经营区消纳详细实施步骤,并组织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电网企业应为消纳实施创造有利条件,消纳量优先用于保证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消纳任务。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均须在所属经营区电网企业统一组织下完成各自消纳量。

(二)消纳量核算记录

市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再生能源电量交易(包括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之间的消纳量转让)。市电力交易中心定期发布交易信息,并对交易结果进行公示,为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设立消纳量账户,并根据各市场主体实际消纳、交易以及绿证认购等情况对其账户信息进行维护,实时跟踪其消纳量完成情况。

(三)消纳信息跟踪统计

电网企业按月梳理本经营区及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完成情况,形成月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分析报告。每月10日前将上月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分析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华北能源监管局。未按计划完成消纳任务或消纳工作推进缓慢的市场主体要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四)年度消纳情况评估考核

电网企业于2021年1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华北能源监管局报送2020年本经营区及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完成情况的监测统计信息和评估分析报告。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消纳量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考核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对未履行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

四、考核要求

(一)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考核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免于考核电量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于免于考核电量乘以区域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消纳降低在考核时相应核减

由于自然原因(包括可再生能源资源极端异常)或重大事故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显著减少或送出受限,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考核时相应核减。

(三)超额完成的消纳量不计入“十三五”能耗考核

对纳入能耗考核的企业,超额完成本实施方案对其分配的消纳量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其能耗考核。

五、消纳情况监管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负责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消纳量完成情况、可再生能源相关交易过程等情况进行监管,并向国家能源局报送消纳责任权重总体完成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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